四川省21地市养老运营建设补贴标准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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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城市 | 建设补贴 | 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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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 | 对新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社会化养老机构,给予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10000元、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1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改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给予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5000元、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纳入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范围的敬老院,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 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给予每床每月150元的服务性床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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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绵阳 | 对新 建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0元(其中市县两级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 对养老机构为本地户籍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服务性床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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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贡 |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到相关部门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增床位,原则上按每张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 对经审批登记、运转良好、管理规范且当年无事故、无投诉或经查投诉事项机构无过错的养老机构,按自贡籍入住老人数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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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攀枝花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新增普通养老床位1每张1万元、特殊养老床位2每张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收养了老年人、但达不到养老机构条件的机构,按照新增养老床位每张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 按收养重度失能老人300元⁄月⁄床位、中度失能老人200元⁄月⁄床位、能力完好和轻度失能老人3100 元/月/床位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床位连续使用必须达到半年以上。连续补助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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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泸州 |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其中,50-150张(含50张)床位的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50张(含150张)以上床位的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社区设施、自有资产改(扩)建的非营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30-50张(含30张)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0-150张(含50张)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50张(含150张)以上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 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泸州市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的,按照每张床位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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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德阳 | 公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平均投资不低于4万元,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1万元,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0.5万元。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收住德阳市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性床位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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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元 | 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原则上按每张1万元给予建设性补助 | 对入住老人且住满一年的床位,给予每张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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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遂宁 | 社会资金自建养老机构用房,并投入运营的,政府将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建后运营补贴:规模在20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下、1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在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每年补助100元/床的租赁补贴; | 对已开业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以每年每张床位100—2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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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内江 | 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原则上按每张1万元给予建设性补助 | 适当补助运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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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乐山 |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每张补助3.5万元;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每张补助1万元。 | 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乐山户籍老年人的,经属地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认定后,县(市、区)政府按实际入住满6个月的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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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阳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 按资阳籍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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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宜宾 | 同时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建设床位数给予10000元/张的建设补助资金 |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对依法运营,已正式开业为本地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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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南充 | 对床位数达300张以上的新办社会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 规定对床位达300张以上且考核合格的社会养老机构,按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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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达州 | 对用房新建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建设补贴;对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且租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建设补贴;建设补贴资金在投入运营后分3年拨付到位,接受补贴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3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全部建设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户籍在达州市辖区的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计算,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按每张床位每月30元、50元、70元给予运营补贴;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核定床位数的,按核定床位数计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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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雅安 | 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原则上按照每张床位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社区设施、自有资产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新建(增)一张床位不低于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养老机构建设情况分三个等级进行补贴,具体由各县<区>制定)。 | 对民办养老机构收住雅安市户籍老年人的,由县(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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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广安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培训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购置、租赁房屋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经营期限应不低于十年),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 按照实际收住老年人数对养老机构进行运营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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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巴中 | 各级政府要加大养老服务业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并重点向农村倾斜,对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运营补贴。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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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眉山 | 一是对民办新增养老机构床位和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分别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和5000元,在省上补助50%的基础上,市财政补助15%,其余由区县财政配套解决; | 按实际运营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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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运营满三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运营满五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运营满三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运营满五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满一年后,可向所在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年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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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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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甘孜藏族自治州 |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按照属地(即养老机构所在地)原则,由养老机构所在地(含需州级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财政承担,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具体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财力自行确定,并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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